试验机报检定与报废遵行原则 | |||
日期:2011-6-28 来源:拉力测试仪网 | |||
试验机报检定与报废原则 一、仪器的降级、报废: 1、按照仪器规定的指标,经调试达不到要求的可降级。 2、有某项指标不稳定的可降级。 3、经过改装、大修和超年限使用的可降级。 4、仪器性能达不到现行的环境监测标准的可报废。 5、仪器损坏,无法修复的可报废。 6、部门负责人组织仪器管理人,仪器使用人及室主任共同参加鉴定。 二、仪器设备的检定: 1、各类不同的仪器必须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和分析项目制定一套调校、检定方法,定期进行调校、检定,每次调校、检定过程都应做好记录。 2、对需要强检的仪器,质保室应及时按照强检规定送检。检定报告要及时归档。 3、对调校、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一律不准使用。 4、大型仪器一经搬动都必须进行调校、检定。 5、对所有仪器实行标志管理,核定计量检定证书及校准结果后分别贴上国家技术监督司认证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标志。凡见“停用”标志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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